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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2-07 15:27:16 此文已帮助过 308

国务院关于建立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4号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苏州太湖旅游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1992〕46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太湖旅游度假区的请示》(苏政发〔1992〕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为苏州胥口度假中心和无锡马山度假中心。苏州胥口度假中心位于苏州市太湖景区内,东起胥口镇西,西至渔洋山太湖边,北以塘河、蒋墩一线为界,南至长沙岛,规划面积为十一点二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吴文化城、水上风情园、桥岛风光区、高尔夫球场等功能小区。无锡马山度假中心位于无锡市太湖景区内,东起峰影河、东大坝交点,西至大渎河,北以峰影河、东大堤为界,南至仙鹤嘴,规划面积十三点五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水上活动区、康复中心、高尔夫球场等功能小区。

二、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江苏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两个度假中心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各控制在一千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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