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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八章-特许飞行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责任编辑:丽丽 2017-09-15 15:40:00 此文已帮助过 322

21.211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21.212条特许飞行证分类

特许飞行证分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一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而进行的飞行;

2.为证明符合适航标准而进行的试验飞行,包括证明符合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飞行、证实重要设计更改的飞行、证明符合标准的功能和可靠性要求的飞行;

3.新航空器的生产试飞;

4.制造人为交付或者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5.制造人为训练机组而进行的飞行;

6.为航空比赛或者展示航空器的飞行能力、性能和不寻常特性而进行的飞行,包括飞往和飞离比赛、展览、拍摄场所的飞行;

7.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表演飞行;

8.交付试飞;

9.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二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者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1.为改装、修理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营运人为交付或者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3.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4.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飞行。

 

21.213条特许飞行证的申请和颁发

(一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特许飞行证;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书;

(三局方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提出确保飞行安全的限制条件,颁发规定了明确类别和必要限制的特许飞行证。

 

21.214条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一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做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获得临时登记证书。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局方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三取得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或者作业飞行。 

(四做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由持有局方颁发或者认可的相应执照的飞行机组人员驾驶,并且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

(五特许飞行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规则,并且应当避开空中交通繁忙的区域、人口稠密地区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

(六特许飞行应当在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对该次特许飞行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条件下进行。

(七除非得到飞越国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特许飞行证飞越该国领空。

 

21.215条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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