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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责任编辑:丽丽 2017-09-15 16:06:10 此文已帮助过 303

21.35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适用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的颁发,以及对相关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二在本章中:

1.技术标准规定(CTSO)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以下简称CTSO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标记对CTSO件进行标识。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零部件,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使用。装机批准的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3.设计批准认可证是局方按照第21.371条的程序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设计批准。

4.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或者依据第21.371条规定的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的零部件均被视为经批准的CTSO件。

5.CTSO件制造人是指对生产的CTSO件(或者准备申请生产的CTSO件)的设计和质量,包括外购的零部件、工艺或者服务实施控制的人。

 

21.352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具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资格。

 

21.353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一份符合性声明,申明申请人已经符合本章的要求,并且CTSO件符合其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

2.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3.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二如果预计要按照第21.369条进行一系列CTSO件的小改,申请人应当在其申请书中列出CTSO件的基本型号和组件件号,并在其后加上空白括号,以备将来添加更改字母或者编号或者两者组合的尾缀。

(三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第21.35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

 

21.355条机构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相关说明文件,以表明其组织机构如何确保符合本章的要求。说明文件中至少应当描述组织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21.357条质量系统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第21.137条的质量系统。

 

21.358条质量手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提供一份描述质量系统的手册供局方评审。该手册应当可被局方接受的形式获取。

 

21.359条生产地点或者生产设施的变更 

(一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进行管理不会对局方造成过重负担,则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可以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生产设施取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变更生产设施地点,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如果生产设施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到CTSO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21.360条检查和试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对设计保证系统、质量系统、设施、技术资料和任何生产的CTSO件的检查,并且目击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设施进行的任何检验或者试验。

 

21.361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颁发

(一局方确定申请人已表明CTSO件符合相关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并且确定申请人具有局方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即可向申请人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包括所有准许申请人对技术标准规定的偏离,批准其按照第21.358条所规定的质量手册生产该CTSO件。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目单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批准标记的CTSO编号和批准的偏离。

 

21.363条有效期和转让性

(一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

(二如果修订或者废止技术标准规定,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持有人可以继续按照原技术标准规定生产CTSO件,无需获得新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者设计批准认可证,但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三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得转让。

 

21.364条适航批准

除局方要求检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生产的CTSO件或者CTSO件的部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CTSO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21.366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

(二需要表明机构变化时,修订第21.355条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三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受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四确保每一生产的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且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要求为CTSO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六CTSO件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商标、符号或者局方接受的CTSO件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CTSO件制造人设施出厂的零部件的任何部分;

(七)对于每一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可获取用于确定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需的设计资料。CTSO件制造人应当保存这些资料直至其不再生产为止,因不再生产而不保存时,应当向局方递交资料的复印件; 

(八)保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确保在局方要求时可获取;

(九)确保局方了解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相关信息。

 

21.368条偏离批准

(一申请偏离技术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CTSO件制造人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特征加以弥补。

(二)CTSO件制造人应当将偏离的申请和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局方。如果该零部件是在其他国家管辖下生产的,则上述申请和资料应当通过该国的民航当局提交给局方。

 

21.369条设计更改

(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小改。CTSO件制造人依据按本规章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可以对CTSO件进行设计小改(大改以外的任何更改),而无需得到局方的进一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被更改的CTSO件保留原来的型别号(可以用件号来标记小改),并且TSO件制造人应当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第21.353条第(二)款所需的修订资料。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大改。设计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确认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更改后的CTSO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更改。在进行大改前,CTSO件制造人应当确定该CTSO件的新型号或者型别代号,并且按照第21.353条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CTSO件制造人以外的人进行的更改。局方不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对CTSO件进行设计更改,除非其按照本章单独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21.370条质量系统的更改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二对局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21.371条进口零部件的设计批准认可证 

局方为符合下列要求的进口零部件颁发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一在国外设计和制造的零部件,该零部件属于与中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范围内。

(二进口到中国的零部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国进行合格审定,证明该零部件已经过检查、试验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或者设计国适用的性能标准,并且符合局方规定的、为达到该技术标准规定的等效安全水平的任何其他性能标准;

2.零部件制造人已通过其设计国当局向局方提交了申请书及一套适用性能标准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副本;

3.局方经对本款第2项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确认提交审定的零部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即为该零部件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三按照第21.368条准许的任何偏离应当在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上列出。

(四除放弃、撤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长期有效。

(五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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