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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11-30 17:07:57 此文已帮助过 283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及《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沈阳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当年申报的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空缺。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定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领导兼任。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评定工作;

3.审定、公示市长质量奖评定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评定办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文件;

2.制订专家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3.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资格审查、组织评定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4.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情况,提请审议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建议名单。

评定办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撰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

()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初审建议名单;

()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地区)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企业或组织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具有突出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等连续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所在行业前列。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得到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3年内在质量、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7个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奖企业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50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方法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审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发布通知。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通过媒体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

()自愿申报。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如实填写《沈阳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材料。经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评定办。

()资格审查。市评定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企业或组织名单。

()资料评审。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现场评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综合审议。评定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初审建议名单等,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审议后,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审定公示。评委会对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批准公布。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政府将给予表彰,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经查实,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荣誉,并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产品、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在全市诚信体系建设中被列为“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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