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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2-01 09:16:26 此文已帮助过 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建设委员会,  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  第二机械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地质部,  建筑工程部,  纺织工业部,  轻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体育运动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第三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和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由总理临时召集。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六条 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七条 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八条 国务院设立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九条 国务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员:  

(一)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  

(二)各省、各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  

(三)各专员公署专员;  

(四)各自治区相当于上列第二、第三两项职位的人员;  

(五)驻外使馆参赞和驻外总领事;  

(六)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七)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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