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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2-01 10:03:26 此文已帮助过 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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