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忠实 律师
交通事故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 0 篇可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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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历

律师档案
  • 姓名 凌忠实
  • 性别 
  • 职务 
  • 擅长 交通事故
  • 执业律所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 律所规模 
  • 执业证号 15001200310752218
  • 执业年份 0
  • 教育背景 
  • 办公地址 重庆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37号索菲特大酒店B座23-3
  • 交通线路 

律师介绍

凌忠实律师,1971年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律师协会交通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三届)、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届、五届)。曾任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非诉讼部主任、民工维权中心主任,现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电话:13072324803 电话:15223227950 一九九七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就职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公司事务等法律事务方面有较深的造诣。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具有十余年的法律执业经历,办理了各类案件800余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百余件(包括涉外婚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百余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百余件、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数十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六十余件,行政诉讼五件、办理刑事案件辩护八十余件。通过网络、传真等联系方式代理承办了外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新疆、江苏、四川、云南、河北等地的企业、个人在渝等数十起纠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将继续致力于此方面的案件代理事务。 参与编纂了由法律出版社于二○○六年九月一日出版的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丛书中的《继承之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书(第二章);二○○三年办理的职务侵占、贪污两案收录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律师与刑事辩护》一书中。 2009年至2010年重庆市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工作,本律师于2010年1月参与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庆市娱乐大亨岳某涉嫌黑社会犯罪团伙案件(31名被告人)的辩护工作,依法为排位第八名的被告人进行了罪名定性辩护,法院最后判决将其一个较重罪名进行了否定,变更为一个较轻的罪名,并降为排位第九名,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达到预期目的。 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6年11月,陈某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发生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只理赔了12万余元,其余损失无理拒赔,本律师代理重庆某运输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保险支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2万余元损失,获得胜诉。 2008年2月,吴某的妻子因风湿性心脏病去世,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而拒赔平安长寿保险金1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元,本律师代理吴某及其儿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胜诉,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某运输公司一辆大货车撞毁护栏翻于桥下,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领走了全部理赔材料后半年多都不予理睬,多次催促均予以搪塞,本律师代理某运输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某运输公司27万余元。 2009年3月16日,严某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3月30日,2009年3月24日手术后明确为:左甲状腺乳头状癌伴左颈部淋巴结转移,严某支付了医疗费14955.86元。某保险公司以“等待期”、“未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智盈重疾》保险金80000元、《健享人生A》保险金9000元。本律师代理严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获得保险赔偿金6.5万元 涉外婚姻诉讼案: 本律师于2008年9月代理了取得美国绿卡的一对中国博士夫妻(儿子在美国出生具有美国国籍)离婚诉讼案。2010年8月代理了一件重庆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因香港居民重婚而宣告婚姻无效案。 破产债权申报与诉讼案: 2009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重庆普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律师接受博威公司委托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双方存在争议,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本律师代理博威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于2010年9月作出判决:博威公司享有对普天公司售后服务费1562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的债权。双方均为提出上诉生效。 二○○三年四川渠县农民工右手被机床切伤,用人单位迫使其签订私下赔偿协议2万元,民工不服该协议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等,最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该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判决厂方赔偿民工12万余元,二○○四年本案由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采访本代理律师并进行播报、详解。二○○六年十一月代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车辆保险),法院判决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二○○七年二月代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方系房管所),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房管所承担。二○○八年二月四日《重庆法制报》以“工伤致残无着落 律师奔走终胜诉”为题,报道了本律师代理云南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起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的工伤待遇案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法制报》以“律师立足事实赢庭辨”为题,报道了本律师代理上海久通塑胶有限公司起诉重庆债务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传真件对账单”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在对方极力否认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的辩论意见,获得胜诉。 本律师政治思想品德先进、性格刚毅、勤勉敬业,具有忘我的工作精神。执业期间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均展现了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同时对我国刑事法律、民商法、合同法、诉讼时效制度、房地产法规、物权法等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钻研;本律师制作的律师意见书、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律师函等法律文书质量高、逻辑性强、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对重大疑难问题和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某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能够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加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逻辑思维敏捷、善辩的口才,易于裁判者所接受。 典型案例介绍: 1、政府行政诉讼案 二○○○年江津市某镇村民赵某(女)因同村社员建房侵占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赵某向当地镇政府申诉要求处理,镇政府工作人员一拖再拖、敷衍了事,没有及时处理和化解矛盾,致使事态激化而发生械斗,本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并分析案情后认为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于是代理赵某向镇政府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镇政府接到申请六十日后仍未处理,本律师毅然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镇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案镇政府败诉,镇政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赵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了书面处理决定,这场纠纷圆满解决。 2、四川康定谈判案 二○○三年重庆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产生纠纷,该公司派员前去四川康定解决,由于谈判破裂,买方(藏族)将公司人员乘坐的一辆金杯客车扣留在当地达三个月之久。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同公司人员长途跋涉两上康定和买方协调、谈判,对买方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非法扣车的违法性,同时做好申请当地法院先予执行的准备工作。经过艰难的谈判交涉,买方认识到了非法扣车的严重后果,主动赔礼道歉并返还所扣车辆;同时汽车销售纠纷也得到妥善处理。 3、贵州赫章扣车案 二○○五年二月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的渝B×××××号大货车在贵州赫章县入城处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货物倒出撞坏当地村民管某两兄弟的房屋,管某等人纠集人员扣押该车向车主谢某要挟索要5万余元的损失费,车主与其协商二十余天未果,停营损失巨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准备有关材料赶赴赫章县,到达后做好两手工作1、立即申请房管部门对撞坏的房屋进行损坏价值鉴定(结果为6877.70元),2、再次与管某等人协商,并指出非法扣车的违法后果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利害关系。管某等人只想发财咬定5万不松口、不放车,在本律师的积极协调下法院在两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手段先予执行,并对妨害执行的管某二人司法拘留,货车回到了车主谢某手中且只赔偿管某等人6877.70元。本案顺利终结。 4、特大合同诈骗案 二○○三年被告人袁某、郑某、全某商量以运输合同的方式诈骗钢材并低价销售获利500余万元,该案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分局侦破并由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全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所犯的应当是侵占罪,区分合同诈骗与侵占的区别在于对收受的货物是享有所有权还是保管权、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的社会关系还是侵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全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分得赃款较少;法院最后从轻判处全某13年徒刑。 5、雇凶故意杀人案 二○○四年被告人邓某因其前夫在婚内曾对其虐待和前夫殴打女儿怀恨在心,雇佣蒋某、卢某(二人系未成年人)、陈某、阳某等将其前夫杀害,本案由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本律师作为阳某的辩护人,通过案件的综合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阳某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其主观上一直以为是去打伤受害人,而不是去杀人,本案关键是对社会上黑话“弄住”一词的理解,弄住的意思到底是打伤还是打死值得推敲;二、被告人阳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法院从轻判处阳某8年徒刑。 6、重庆拍案说法案 二○○三年四川渠县民工张某在重庆某私营企业做冲压工作,上班时间给冲床填料时右手掌被冲床切断,当时厂方送其到重庆红楼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第一次手术的全部医疗费用,厂方未向劳动部门上报工伤事故,以不再支付第二次手术费用为筹码私下与劳动者张某协议,用两万元了解此案;张某的手经评残为五级伤残并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计算张某的赔偿数额应当为10多万元,再次调解无果,张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均认为协议有效,驳回了张某的请求;本案关键之处在于两万元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有失公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该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判决厂方赔偿张某12万余元,历时一年半本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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