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学锋 律师
交通事故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 0 篇可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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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历

律师档案
  • 姓名 樊学锋
  • 性别 
  • 职务 
  • 擅长 交通事故
  • 执业律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 律所规模 
  • 执业证号 15115200310807077
  • 执业年份 0
  • 教育背景 
  • 办公地址 宜宾市林家巷83号宜宾市司法局二楼
  • 交通线路 

律师介绍

樊学锋,男,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首届国家司法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资格考试)宜宾市第一名,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研究室主任,《酒都律师》主编,宜宾市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被评为A级诚信律师。 该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写作能力,曾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数十篇,多次为《宜宾日报》、《宜宾晚报》、《新三江周刊》刊登的新闻报道提供律师点评,现担任《酒都律师》主编。 该律师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曾多次为宜宾电视台制作的新闻节目提供律师点评,在2008年举办的宜宾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中被评为优秀辩手。 该律师多年担任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熟悉房地产开发的流程和法律实务。曾代理数百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等案件,具有办理房地产案件的丰富经验。 该律师擅长民商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为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曾为云南民爆集团与宜宾威力化工公司的资产重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该律师曾办理多起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向某贩卖运输毒品4000克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向某经樊学锋律师提供辩护后,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该案被评为宜宾市律师刑事辩护十大成功案例之一。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办公室主任童某被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贪污罪,二审经樊学锋律师辩护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宜宾市某公安局孙某被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审经樊学锋律师辩护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刘某因涉嫌在成都制造假冒五粮液被宜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樊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刘某被刑拘20多天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3年8月19日至23日,樊学锋律师与曾经为浙江吴英担任辩护人的张雁锋律师共同为筠连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郝鸿出庭提供辩护,庭审共持续了五天。该案共有22名被告人,郝鸿在《起诉书》上被排列在第一位。《起诉书》共指控了52笔犯罪事实,13个罪名。该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受到省市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律师还熟悉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的办理,其代理的高县张某(农村户籍,年仅四岁)因交通事故构成六级伤残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受伤者五十余万元经济损失。高县月江镇肖某因啤酒瓶爆裂右眼受伤,该律师在肖某未保留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经过调查取证等工作,将生产该啤酒的国内某知名啤酒生产企业起诉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该知名啤酒生产企业承担肖某的赔偿责任。 高县落润乡刘某交通事故、筠连县巡司镇、翠屏区李冬林、余某夫妇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伤亡人员均系农村户籍,经樊学锋律师代理后,人民法院均按城镇标准判决支持赔偿金额。 该律师还热心公益事业,曾经到宜宾县各中小学向在校学生宣讲法制知识,提高青少年遵守法律的意识。该律师曾办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该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先进个人和A级诚信律师。 执业证号:221620021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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