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春 律师尚未发布办案案例
2003年11月——2009年2月工作于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 2009年3月至今工作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 成功办理了张国华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累犯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成功办理了毛伟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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