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 律师
劳动纠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 0 篇可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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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历

律师档案
  • 姓名 罗春利
  • 性别 
  • 职务 
  • 擅长 劳动纠纷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所规模 
  • 执业证号 11101200710478878
  • 执业年份 0
  • 教育背景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 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 交通线路 

律师介绍

▇ 罗春利律师简介 北京刑事辩护专家,罗春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产犯罪部执行主任,曾办理过河北亿元水官受贿案、快播涉黄案、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中金嘉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等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均取得显著辩护效果。 罗律师1974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学历,二十余年一直从事法律职业,尤其是对大要案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经验并取得卓著成效,成功为近千例刑事案件成功辩护,其中较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百例。擅长的业务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死刑复核、涉毒案件、涉枪案件、涉黄案件等。 罗律师著有数十篇论文在数十家知名网站或者刊物上发表或转载。罗律师办理的案件影响深远、热点突出、效果显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济观察、法制日报、搜狐、新浪、网易、腾讯网、和讯网、新华网、金融界、中国频道、证券之星、金融之星、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电力网、商界在线、文新传媒、中国人力资源协会、维权网、中华股民网、北部湾东盟经济网、价值中国网、山东电视台新闻频道、长江网都曾经给予广泛的报道和关注。 ▇ 罗律师曾经或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 1、德内大街93号塌方“挖坑代表”重大责任事故案(媒体热点关注) 注:此案事发地点位于北京二环内,地理位置极其敏感,其主犯原系徐州市人大代表,事发后被网称为“挖坑代表”,经辩护人努力,此案被告人卢某投案后一直被取保候审,最后被轻判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 2、快播公司多名老总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媒体热点关注) 注:为快播公司五名嫌疑人之一的刘姓老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正式提起公诉前,经过罗律师的努力,出具了有针对性且无可辩驳的法律意见书,刘某提前获释,另外四名老总则被公诉(见司法文书)。 3、河北马某某重大受贿案(涉案案值2亿多,媒体热点关注) ; 注:网传“家里被搜出1亿多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其母称系其与已故老伴的合法财产。马某某及其弟弟、妻子、儿子、妹妹、弟媳、弟媳的姑姑均涉案,现此案在审理之中,案情不便公布。此案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案受托七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罗律师为其弟弟及其弟媳之姑姑担任辩护人。后经罗律师努力其弟弟由最初的三个罪名减为两个罪名,其弟媳的姑姑也已经获终止审理(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详见司法文书。 4、逃亡13年的故意杀人案王某某获轻判13年;(媒体热点关注) 注:此案系为13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被抓获,侦查阶段被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后经辩护人几经努力,提出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后正式起诉时被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为轻判奠定了基础,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涉及情感纠葛及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等辩护意见,最后被告人被轻判15年有期徒刑。 5、逃亡14年的故意杀人案刘某某获无期徒刑轻判;(媒体热点关注) 注:此案系为14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阶段被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后经辩护人几经努力,提出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后正式起诉时被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为轻判奠定了基础,后辩护人努力,最后被告人被轻判无期徒刑。 6、为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被告人辩护获轻判二年;(媒体热点关注) 7、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获减刑; 注:该案一审由其他律师事务的其他律师代理,二审委托罗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观点独到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最终未经开庭即改判且减少刑期两年。见司法文书 8、成功为阮某某诈骗一案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 注:此案在阮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有步骤、讲方法、定策略的细致工作后,迫使同案被告主动退赔绝大部分款项,经辩护人对受害人的有效工作,最终受害人谅解了嫌疑人,阮某某被羁押29天后辩护人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而获释。后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又经辩护人起草相关法律意见,提出此案证据不足,建议存疑不起诉,最后获得检察院认可,最终为阮某某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见司法文书) 9、成功为乌某某敲诈勒索罪辩护获轻判; 注:此案原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敲诈既遂数额四十余万元,如被定此罪,被告人将获近十年的刑期,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提出此案定性应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也是受害方,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后,在没有退赔的情况下,被法院采纳,人民法院最终改变了检察院的起诉定性,最终轻判被告人两个有期徒刑。见司法文书。 10、成功为交通肇事被害人伸张正义重判被告人; 注:此案辩护人代理的是范某某交通肇事案三位被害人(因事故均已去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因驾驶车辆过程中癫痫病发作,车辆失控撞死三位被害人,被告人家属拒不赔偿,检察院却仅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依法最多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后经辩护人精辟论述,据理力争,提出本案定性严重错误,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法律意见,最终获得采纳,检察院最终变更起诉范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此案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范某某最后被重判为无期徒刑。见司法文书。 11、成功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某辩护获轻判; 注:此案潘某某非法经营300余万,判前已被羁押9个月有余,经辩护人努力,法院轻判被告人10个月有期徒刑。 此外,曾参与办理并成功作无罪或缓刑辩护的刑事案件还有:广东某局长受贿、贪污案、吉林省王某运输毒品案、北京刘某等7人团伙盗窃案、北京市范某抢劫案、河南刘某、范某诉讼诈骗案、内蒙王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浙江杭州市某局领导受贿案、北京市李某抢劫案、北京市李某强奸案等;成功做罪轻辩护的刑事案件有:吉林某法院院长王某受贿案、北京市宋某诈骗案、北京市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赵某挪用公款案、北京张某组织卖淫案、北京张某涉黑案、山东某农行行长张某受贿案、浙江嘉兴蔡某受贿案、河北承德汤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北京市彭某强奸案等。 (上述案例中: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企业秘密,不便标明全称,故用“某某”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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