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华 律师尚未发布办案案例
周桂华律师,男,1964年出生,中国民革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民革山东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民革山东省委直属金融支部副主委,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齐鲁晚报》律师团成员,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齐鲁晚报》、《济南时报》、《山东商报》、《都市女报》、《城市信报》等媒体的特邀嘉宾。 周桂华律师,专业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办理了500余起刑事案件,辩护经验丰富,人脉资源广,聘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原审判长高级法官、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济南市刑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济南军区空军副司令少将为高级顾问。 周桂华律师执业二十年来,成功辩护大量的在山东乃至全国有名的重大刑事案件。曾经给济南军区有史以来级别最高,贪污数额最大的晏某贪污案辩护,给齐鲁石化副总任某贪污案辩护,给济南正昊化纤公司(原齐鲁化纤)副总车某贪污案辩护,给济南长清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庭庭长刘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辩护,给章丘市法院副庭长刘某贪污案辩护,均取得良好效果。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颇具影响力。 周桂华律师并先后担任山东省女子监狱、民革山东省委中山艺术团、济南市社会福利企业家协会、济南福州商会、《中国 山东将军网》、《山东走出的将军》一书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周桂华律师,作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积极参政议政。 2003年,《城市信报》以《首例告公路局案胜诉背后》为题,对周律师进行专访并专刊报道。 2004年,《当代中华》杂志对周律师进行了采访,并以《铁肩担道义,诚信铸未来》对周律师进行了报道。 2006年,周律师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专业律师档案》。 2005年,周律师提交的《关于认真抓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议》的提案,在山东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成为大会发言提案,其中提出的“公证机关介入村委会换届选举”建议,引起山东省司法厅的高度重视,做出书面答复,并在全省推广,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2010年,民革中央主办的《团结报》对此又再次进行了报道。 2009年4月,周律师针对我国大学生“村官”制度,经过多方调研,提交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建议》,引起了民革山东省委和中共山东省委的高度重视,再次成为省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并获得中共山东省工委颁发的“优秀建言奖”。 2009年5至6月,周律师随从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民革山东省委主委李德强,去青岛、烟台、枣庄、临沂、泰安、莱芜等地进行调研,最后有周律师执笔,完成了七千余字的《关于完善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的调研报告》,作为民革山东省委的集体提案,受到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好评。同年,民革山东省委对周律师予以表彰,被评为民革山东省委优秀党员。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例: 1、担任山东省首例受害人周某状告某公路局人身伤害赔偿案的代理人,从公路局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到经过一、二审两级法院判决该公路局赔偿十三万余元,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在省内外引起很大反响。 2、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经过周律师辩护,判处刘某缓刑。该案在开庭时,该市中级法院和该市所有区、县法院副庭长以上领导职务的法官都参加了旁听,该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 3、某大型石化公司经理任某涉嫌贪污近70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近200万元、窝藏赃物近10万元,某市检察院以其构成贪污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窝藏赃物罪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前任辩护律师认为任某犯罪较重,争取判处死缓的情况下,任某解除了与该辩护人的委托,改由周律师为其辩护,在数罪并罚且的情况下,经过周律师辩护,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7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任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济南市检察院起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后经周律师二审辩护,改判5年有期徒刑。 5、担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干部房某受贿案的辩护人,在房某51次受贿,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经过周律师辩护,判处房某缓刑。 6、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经过周律师辩护,判处翟某缓刑。 7、代理某建设公司起诉某省大型企业,涉案标的近千万元,一审在某市中级法院,建设公司胜诉,某大型企业上诉至省法院,历经两年,省高级法院予以维持,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8、代理某建设公司起诉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涉案标的一千七百余万元,一审在某市中级法院,建设公司胜诉,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省法院,历经两年,省高级法院予以维持。 9、济南市市中区某村委会诉某大型国有企业和某高校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一审由市中级法院驳回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审由周律师代理上诉至省高级法院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仅迟延履行金就支持了60余万元,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10、被告人郝某,因琐事将被害人李某捅死,济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周桂华律师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将定性改为故意伤害。取得满意效果。 11、被告人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审由周律师辩护后改判缓刑。 12、翟某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周律师辩护,判处翟某缓刑。 13、王某在某高速路上,因躲避路面上的黄沙发生交通事故。经周律师代理,由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14、张某在泰安某宾馆住宿停车,当晚,近30万元的旅行客车被盗,双方协商近一年未果。后经周律师代理张某诉至法院,经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由某宾馆并予以赔偿,当事人非常满意。 15、代理王某等17位购房者起诉山东某置业开发公司违约,历经一年的诉讼,胜诉结案。 16、周律师成功代理了山东省首例新旧交法赔偿标准纠纷案。委托人周某于2003年10月签订保险合同,2004年5月1日,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2004年7月,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中,周某按照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受害人,而保险公司却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赔偿周某。双方发生争议。经周律师代理,该案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保险公司又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抗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指令该市中级法院再审,再审后仍然予以维持。这类当时在全国都存在争议的案件,历经近四年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很多媒体对此均予以报道。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还请周律师就此作了专题的讲解和接受广大听众的咨询,引起强烈反响。 17、受害人刘某,乘孙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无责。刘某委托周律师代理后,一审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未上诉,但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再审。后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抗诉,济南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经该区法院再审后,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经重审,最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这起不太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历经近四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 18、作为山东省女子监狱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周桂华律师手机:18605317168QQ:973998176 地址:济南市经七纬十二路和谐广场4号楼19层1903室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是由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专业化、高层次、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十余年的拥有良好教育背景和人脉资源及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周桂华先生作为发起人创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3701201130393960。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泉城新商埠”“城市新中心”交通十分便捷的济南市经七纬十二路和谐广场。正唐律师事务所以刑事辩护、房地产、商事纠纷及婚姻家庭、人身伤害等诉讼业务为代表,形成金融、证券、保险、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等法律专业门类协调发展的格局。 正唐律师事务所以孔子的“德才兼备”“正人正己,兼以天下”为最高典范,秉乘做人“怀圣人之心”“奉圣贤之道”、办案“遵天道酬勤”“达天地公平”之箴言,以神圣的法律为武器,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真挚专注,宽宏博大,追求正义,维护和谐;倾听民之呼声,体恤民之劳苦,维护民之权益,让正唐律师的每一位客户,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神圣的力量,合法权益切实得到有效的维护。 正唐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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