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好时光(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4)西民初字第1006号
2017-12-14 14:46:10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共享好时光(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22号楼一层(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船板胡同79号。
法定代表人柴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浩,北京市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展中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公交停车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驰,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浩,北京市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共享好时光(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被告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展中分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的住所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船板胡同79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共享好时光(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燕京啤酒销售合同书》中约定对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调解或判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市国强兰州面馆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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