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182号
2017-12-20 10:07:04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王秋霞,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佳申、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结婚后常年分居两地。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后因原告工作原因分居,现虽然双方之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05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2008年原告因工作原因外派到江西工作,2011年原告到北京工作至今。近年来双方为经济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至今已十年,期间虽因工作原因常年分居,但夫妻关系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亦属正常,关键在于产生矛盾后夫妻二人应正视矛盾,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包容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妥善解决矛盾。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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